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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管理和使用的规定》(组通字【1998】 2号)的要求,按照党章规定党员向党组织交纳党费,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,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基本义务。
一、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,每月必须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,党组织在计算交纳党费基数时,必须严肃认真,严格执行规定,做到准确无误。
二、党员必须按期主动交纳党费,一般情况下每月一次。党费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。特殊情况,经支部同意可委托他人代交。党组织不能从工资中直接扣除党费。
三、严格专人收缴党费。党小组长负责本小组党员党费的收缴及《党员手册》登记工作,并及时上缴支部组织委员。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本支部党费的收缴。各支部上交党委党费时间为每月的25日前。
四、党员增加工资后,以增加后的新工资为基数,重新核定、交纳党费。
五、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,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及时纠正。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
六、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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